莱职院政发〔2019〕1号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各系,各单位:
为加强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对教职工考勤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内容
教职工上班、值班、参加学院会议、集体活动等出勤情况。教职工上班由各单位负责,其他考勤由各组织单位负责。
二、请假
(一)事假、病假
1.任课教师请假6节课以内(含6节),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教务处审批;请假超过6节课且天数在2周以内(含2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教务处和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2周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2.非任课教师请假1周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2周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3.科级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1周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4.副县级干部及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请假1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以上人员请假均需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5.院级领导请假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二)探亲假
1.教职工探亲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2.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按照《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等事项的管理细则》(88教外综字003号)执行。
(三)婚假
教职工婚假3天。任课教师请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教务处和工会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工会审批。
(四)产假、护理假
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给予男职工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若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任课教师请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教务处和工会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工会审批。
(五)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酌情准假1-3天,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严格落实干部因公请销假制度
1.学院领导因公外出需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2.副县级干部及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出差时间在1天以内(含1天),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出差时间超过1天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由分管院领导、学院主要领导签字批准。若出差离开莱芜,必须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请假审批表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3.其他科级干部出差时间在2天以内的(含2天),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出差时间超过2天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4.出发返回后均需销假。科级干部需向本单位负责人销假,部门负责人需向分管院领导和学院办公室电话销假,学院领导需向学院主要领导和学院办公室销假。
四、请假要求
1.凡请假人员,一般均需通过学院OA办公系统申请,并按审批权限提交至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所需审批手续完成视为请假手续完成。由各单位负责人批准的请假,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并办理请销假手续。
2.请假人员需及时将请假申请表纸质材料或电子版报至各单位考勤人员,由各单位考勤人员按照学校统一的教职工考勤统计表汇总后,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报至组织人事处。学院领导的考勤汇总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3.任课教师调课,视同请事假,也需填写调课单,经教务处盖章审核有效。调课一般要通过学院OA办公系统申请。
4.因公参会、培训、考察、办理业务等,按照事假审批,视为出勤。
5.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回单位工作并办理销假手续,所在单位考勤人员将请假人员继续上岗工作或接受新工作安排等情况及时报至组织人事处。如因故不能按期返校(销假)者,应于期满前申请续假,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6.因病请假2周以上的,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销假时须持医疗或检查、药费单据等就诊相关证明,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7.遇有特殊情况无法请假时,应通过电话向单位负责人口头请假,事后1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原由。
五、考勤结果处理
1.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规超假或不服从工作分配,按旷工处理;教师擅自调课、停课或找人代课,不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请婚假、丧假,按规定时间返回工作岗位,工资照发。连续病事假20天,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0天以上按照实际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学期累计病事假满1个月(含1个月)的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个月以上按照实际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经学院工会批准执行的产假、护理假,工资照发。
4.旷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半天扣发半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1天(旷课1节)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超过1天不超过5天(旷课2-5节),每天(每节课)扣发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6天(旷课6节,含)以上扣发1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要及时督促其返回工作岗位。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学院和各单位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集体活动,应参会人员旷会1次,扣奖励性绩效工资40元;请假1次,扣奖励性绩效工资10元;迟到或早退1次,扣奖励性绩效工资5元;若迟到、早退每累计4次,按旷工1天处理。
6.因公负伤,经医院证明需要休息治疗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非因公负伤,按患病处理。因打架斗殴负伤,扣发未上班期间工资。
7.教职工脱产到国内外进修学习,按《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教职工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莱职院政发〔2013〕50号)执行。
8.长期病假人员,其生活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病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的规定》(莱职院政发〔2016〕2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和严格责任追究
1.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加强考勤管理,学院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考勤管理,并汇总上报。
2.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要把加强考勤管理作为预防、治理“吃空饷”问题的第一道关卡,纳入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考勤漏报、虚报、瞒报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
七、说明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莱职院政发〔2012〕3号)废止。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