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职院委发〔2012〕16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
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系,各单位:
《关于建立健全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建立健全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
中共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2年4月20日
附件:
关于建立健全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规范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各系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大会规定》以及《山东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制度是各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也是各系实行系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和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各系应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系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在业务上受学院工会指导。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职 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系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讨论本系年度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系提出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本系教职工的职称评聘、评优树先、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对本系的行政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系行政负责人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职权,认真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本系行政领导及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组织制度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工作经本系党政工共同研究,认真筹备,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会前应向学院工会提交书面报告,会后应将有关资料报学院工会备案。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期间各项工作,闭会期间由本单位工会负责日常性工作。
四、代表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所在系二级教代会的代表资格,代表应具备履行民主参与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以有利于教代会开展工作为原则而确定,一般占本系在职教职工总数的30-50%左右。代表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应注意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可参照学院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办法)。学院教代会代表经过相关程序应作为本系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可邀请学院有关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民主党派等方面人员列席大会,列席人员可就大会议程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但不参加大会的选举和表决。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换届时可连选连任,代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另选他人替补空缺。
五、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
(一) 参加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向系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建议的权利,所在系二级教代会实行提案工作制度的,有提出议案和意见的权利。
(三) 有对本系行政工作及二级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代表的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掌握教代会工作的业务知识,提高民主参与的水平。
(二) 切实履行代表职责,认真参加二级教代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努力宣传、贯彻会议精神。
(三)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及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并尽力协调解决,同时积极做好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
六、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八条 教职工100人以下的系,应实行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能、任务与二级教代会基本相同,本系工会应配合党政做好有关工作。
七、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系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 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意见 通知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2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35份)
莱职院委发〔2015〕17号
中共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委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治校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并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决策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议事、务实高效的原则;
(四)坚持维护团结、严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根据规定,凡以下方面的工作必须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意见;
(四)党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报告;
(五)干部的任免、奖惩,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的处理意见,学院机构设置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师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六)应当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上会程序
第五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由书记办公会提出。列入议题的内容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做好准备,拿出初步意见;重要议题要写出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或文稿,送党委办公室(保密材料除外)。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题、有关材料的汇总,并提前一天将材料分送与会人员(临时召集除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凡不属于党委会议事范围或虽属议事范围但未经调研、论证、准备的议题不议。
第五章 会议安排
第七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书记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决定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的有关会务工作,会议决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并负责督查落实。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非中共党员院级领导列席,根据需要安排其他同志列席。
第十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会决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十三条 党委会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对重大问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干部任免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再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第七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实行票决时,党委委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对未列入议题的内容,党委会原则上不予研究讨论。
第十七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问题时,每个委员都要集中精力,充分讨论,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要围绕议题,积极思考,听取发言,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要自觉维护党委权威,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对党委会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九条 党委会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对党委会讨论的内容、议而未决的事项、不同意见等,除按统一规定部署、公布、通知以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集中精力开好会议。禁止在会议期间使用各类通讯工具。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11月2日
(此页无正文)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印发